中科院軟件所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
文章來源: | 發布時間:2011-07-04 | 【打印】 【關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綜合管理條例》、《中國科學院北京分院系統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所控股、參股企業可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是軟件所黨委領導下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實現所務公開、依靠職工辦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徑。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職代會由職工代表組成。
第五條 職代會每屆任期5年,與黨委任期同步。
第六條 職代會設立常設主席團和工會委員會。
常設主席團負責職代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決策研究討論工作。常設主席團一般由5至10人組成,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設主席團成員名單由上屆常設主席團提名,經黨委會研究同意,由每屆職代會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常設主席團成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科研管理骨干組成,其中科研骨干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常設主席團成員出現空缺時,由常設主席團召開全體會議予以補選。
工會委員會一般由5至15人組成,受常設主席團領導,負責日常工會事務性工作。工會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工會委員會成員名單由每屆職代會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成員應具有代表性,由科研管理骨干組成,其中科研骨干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工會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時,由工會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予以補選。
第七條 工會辦公室為常設主席團和工會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根據需要,職代會設立資格審查、提案、福利保障、制度建設等若干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完成職代會或職代會常設主席團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按業務和行政系統為單元、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小組組長由本單元的職工代表推選產生。職工代表的名額分配方案由常設主席團全體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
(一)在職職工;
(二)擁護黨的領導,關心支持研究所改革創新發展;
(三)熱心公益事業,聯系群眾,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
(四)愛崗敬業,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人數一般占在職職工總數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科研人員一般占職工代表人數的70%,其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不少于50%。管理人員一般占職工代表人數的20%。青年職工、女職工和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在職工代表中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調離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原選舉單元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代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職代會提交提案;
(三)監督檢查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辦理情況;
(四)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院所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二)維護研究所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了解并反映職工建議和訴求;
(三)執行職代會決議,做好職代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六條 職代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基本職責
第十七條 職代會的基本職責:
(一)審議所長任期目標、研究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等;聽取所長年度工作報告和資產財務工作報告;
(二)審議涉及職工權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項;
(三)會同有關部門,民主評議、監督研究所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職工意見、建議;監督檢查提案落實情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職代會每年應召開年度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不能召開年度會議的,須由常設主席團提出申請,經研究所黨委同意,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常設主席團或所長提議、黨委研究同意,可召開職代會。
第二十條 職代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與會職工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職代會換屆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提名,經黨委同意后,在職代會預備會討論通過。主席團成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科研人員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小組對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并公示,職工代表名單須在預備會上通過,在正式大會上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設主席團負責組織提案征集整理工作,并負責對提案處理情況跟蹤監督,也可以委托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代會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層及以上領導干部通過聽取述職報告、無記名測評等方式進行評議。評議意見報研究所黨委。
第二十五條 職代會或其常設主席團應定期公布工作情況,接受全體職工監督。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應按時參加職代會會議,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的,由常設主席團研究決定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院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院有關規定執行。研究所其它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國科學院軟件所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軟件研究所工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