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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科學院博士后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  |  發布時間:2015-01-08  |  【打印】 【關閉

      

    中國科學院博士后管理暫行辦法

    2009.12.23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博士后隊伍建設,規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屬單位博士后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堅持院宏觀指導與設站單位自主管理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不斷提高質量,逐步擴大規模,使博士后人員成為我院重要的科技創新力量。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人事教育局是全院博士后工作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研究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規劃、相關政策規章,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我院各單位博士后工作;調配國家下達的博士后資助計劃;核實我院博士后經費支持名額;協助國家進行流動站的增設和評估;指導博士后聯誼會工作等。

    第五條  設立流動站的院屬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具體負責制訂本單位的博士后管理辦法。設站單位應明確博士后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承擔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動站的設立

    第六條  流動站的增設主要根據我院科技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的安排進行,一般每2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  院屬單位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或博士培養點,并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博士后研究課題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并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八條  流動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經院初審后報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由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        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九條  設站單位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導經驗、學術水平高、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經費充足的科技人員,經本單位審批同意后可招收培博士后人員。

    第十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符合招收單位所設博士后崗位要求的人員,可申請進入該單位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除經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申請人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托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人員,并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第十四條  經設站單位和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后,申請者即可辦理進站手續。各招收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博士后工作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第十五條  設站單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博士后人員進站和戶口遷落等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流動站按一級學科設站的,其所涵蓋的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或博士培養點的二級學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可與設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聯合招收、培博士后人員。非設站單位或已設站單位的非設站學科,可與我院其它設站單位聯合招收、培博士后人員;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非設站單位或已設站單位的非設站學科,經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托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后人員。

    第十七條  流動站與工作站聯合招收、培博士后人員,應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設站單位應建立博士后人員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制度。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后人員,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第十九條  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福利待遇等參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議執行。博士后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在站期間計算工齡。

    第二十條  設站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博士后人員的住房補貼政策。對于已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可適當減免其住房補貼。

    第二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為博士后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所在單位職工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辦法。

    設站單位應為進入本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及港澳臺人員購買醫療、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或雙方協商確定在其收入中包含醫療、意外傷害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與企業聯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員、外單位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員,其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及支付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報到后,憑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并按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兒園、上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2年,一般不超過3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等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后,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確因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6年。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工作需要,經本單位批準,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確因合作研究項目需要,經單位批準,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要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院、所在單位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涉密人員還應嚴格遵守院及所在單位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如無專門協議,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設站單位根據需要可擇優錄用博士后人員為正式職工,并可將博士后人員經歷作為正式錄用科研人員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出站手續,對于無故拖延辦理出站手續者,若超過規定時間3個月,則按自動退站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由設站單位向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申請頒發博士后證書。

    第三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系手續由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

            

    第六章  博士后經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是用博士后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主要由國家、院、設站單位及合作導師共同籌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資助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由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確定。院根據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核定的資助計劃和各單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情況及招收博士后人數等,調配國家資助名額。

    第三十四條  將根據各單位博士后人員招收情況、流動站評估情況等,對各單位在站博士后人員予以經費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留學回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向國家申請專門資助。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院下撥的博士后經費由各單位統一管理,單獨立賬,專款專用。院將對博士后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資助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經本單位批準,可按規定申請各類科研項目和博士后科研獎勵基金,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博士后科學基金、院青年人才領域前沿項目、王寬誠博士后獎勵基金等。

    第三十八條  博士到我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按規定申請中國科學院外籍青年科學家計劃。

     

    第八章  評估和表彰

    第三十九條  根據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對流動站評估的統一部署,我院配合組織開展院屬單位流動站的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  評估工作根據評估范圍分為綜合評估和新設站評估。綜合評估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評估對象為設立3年以上的流動站;新設站評估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評估對象為設站時間滿3年的流動站。

    第四十一條  綜合評估主要考察流動站建設情況,包括博士后人員招收情況、科研情況、研究成果、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新設站評估側重考察流動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設、工作環境以及博士后人員招收和科研工作情況,結果分合格、不合格2個等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對博士后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撤銷的流動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

    第四十三條  因單位合并、撤銷登記等原因造成流動站無法正常運行的,由院核實并報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注銷設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對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后人員,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通過組織開展全國優秀博士后評選活動進行表彰。院適時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博士后流動站博士后管理人員進行表彰。

    第九章  博士后聯誼會

    第四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博士后聯誼會(以下簡稱博士后聯誼會)是由博士后人員組成的群眾性組織,在人事教育局指導下開展工作。博士后聯誼會重點開展博士后人員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博士后人員科研成果的轉化,維護在站博士后人員的權益,組織和開展各種文體、聯誼活動,承接院和國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安排的有關工作。

    博士后聯誼會可在博士后人員較集中地區設立博士后聯誼會分會,并接受所在地分院的指導。

    第四十六條  博士后聯誼會理事會為博士后聯誼會工作的執行機構,其成員由各設站單位推薦產生。

    第四十七條  院每年以適當的形式支持博士后聯誼會開展有關工作。

    第十章   

    第四十八條  各設站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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