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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暫行規定

    文章來源:  |  發布時間:2007-11-26  |  【打印】 【關閉

      

      1、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春季畢業生不超過一月底;夏季畢業生不超過五月底。
      2、凡是通過"雙向選擇"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研究生,應征得接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簽訂教育部統一印制的《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一經簽訂,用人單位、培養單位和畢業研究生三方都應嚴格遵守協議,不得隨意違約。就業計劃下達后,畢業研究生要求調整單位的,按違約處理。
      3、對報考博士(或進入博士后流動站)尚等待錄取通知的畢業研究生,可同期參加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雙向選擇",培養單位和畢業生本人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情況,考取的按自然減員對待;未考取的按"雙向選擇"的協議就業。
      4、對報考國家公務員的統分畢業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國家機關錄用證明材料上報就業建議計劃。
      5、對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研究生,應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請并填寫《出國留學申請表》,培養單位批準后,在上報就業建議計劃時,按生源地區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計劃。派遣時成行的按減員處理,未成行的按計劃派遣。
      6、凡不能按期答辯的研究生,應事先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向研究生部提出延期申請并填寫《延期申請表》,經批準后,不列入就業計劃。已經列入就業計劃的要按期答辯,否則按肄業生或結業生派遣。
      7、結業和肄業(退學)的研究生均回生源所在地區就業,有接收單位的予以一次性派遣;在本年度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原則上不再負責派遣,將其檔案、戶口轉至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家居農村的保留非農業戶口)。
      8、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研究生,不得列入就業計劃,應允許其回家休養。一年內病愈且有接收單位的,可列入下一屆就業計劃;滿一年仍未病愈的,按病退處理,將其戶口、檔案轉至生源所在地。
      9、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下達之后,原則上不予改派。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跨地區調整的,經培養單位報院同意后,填寫《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調整改派審批表》(附原派遣單位同意改派函和擬調整單位同意接收函,由院報教育部審批,并辦理改派手續。
      10、根據教育部的規定,以定向和委托培養方式招收的研究生,要嚴格按合同就業,不得辦理改派手續。
      11、畢業研究生如不顧國家需要,經教育仍堅持個人無理要求,拒不履行就業協議,自派遣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去工作單位報到,由培養單位報院批準,取消其報到資格,并由學生本人償還在讀期間享受的全部生活補助費和全部培養費后,將其戶口、檔案轉至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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